「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旨在使性犯罪追訴權效力起算時間延長至被害者成年後的新規定適用明確,避免舊法適用造成修法意旨落空。草案增訂第二項規定,追訴權未因時效而消滅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性犯罪被害者,使他們在更長的時間內能夠尋求司法救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增訂第二項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保障被害者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負擔,舊法適用問題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司法效率與被害者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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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王鴻薇等27人,有鑑於為配合本次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修正,將性犯罪之追訴權效力起算時間延長至被害者成年後,惟若刑法施行法未作同步調整,將導致修正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仍適用舊法,而與本次修法意旨顯不相符。因此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以符合本次修法之意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規定追訴權未因時效而消滅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次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修正,旨在延長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以強化被害者於司法程序中的保障。然而,若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未增訂新舊法適用之相關規定,將導致修正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仍會適用舊法,而無法達成本次修法之目的。
二、因此為明確新舊法之適用,並落實本次修法之目的,爰增訂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明定於修法前追訴權未因時效消滅者,應適用修法後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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