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針對重大犯罪(如殺人、嚴重暴力行為)之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取消刑罰減輕規定,並提高假釋門檻至逾執行刑期三分之二。目的是落實罪刑相當原則,強化生命法益保障,維護司法公信與社會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社會大眾,特別是被害人及其家屬,維護他們對司法正義的信賴;同時有助於強化社會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犯,特別是犯下重大犯罪(如殺人、嚴重暴力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八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特定重大犯罪不得減輕其刑;修正第七十七條,提高假釋門檻為逾執行刑期三分之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罪刑相當原則,強化生命法益保障,維護司法公信與社會安全;疑慮:可能加重少年犯處罰,不符少年司法精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考量少年犯罪責任與矯正復歸社會之機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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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13,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13,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鑑於高度侵害生命、身體或重大公共安全之犯罪,近年來犯罪年齡層有下降趨勢,且其法益侵害程度與社會危害性已達極端重大程度,對社會安全造成重大衝擊。然現行刑法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仍適用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而重大犯罪之假釋門檻亦與其他一般犯罪相同,導致刑罰實質執行比例顯著下降,無法充分回應社會正義之要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殺人或高度暴力行為之不法性與結果嚴重性,已具相當辨識能力。若僅以年齡因素作為當然減刑理由,恐與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不符。又假釋制度為附條件之提前釋放機制,並非受刑人之當然權利。對於重大犯罪,若仍適用與一般犯罪相同之假釋門檻,可能導致實際服刑比例過低,使刑罰應報功能及一般預防效果受到削弱,並影響被害人及社會對司法之信賴。為落實罪刑相當原則,強化生命法益保障,維護司法公信與社會安全,爰參酌《國民法官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減輕其刑,並提高假釋門檻為逾執行刑期三分之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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