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將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並配合修正體育團體相關定義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使法制與運動部升格後的組織現況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運動政策、體育團體輔導與運動專業人員管理的主管權責,避免行政機關權責認定不明,對主管機關與受監督的體育團體都較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主管機關、體育團體及運動專業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並配合修正體育團體相關定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體育署已升格運動部,國民體育法仍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與組織法制不符,修正可確立運動部法定權責;疑慮:屬名稱與權責對接的技術性修正,主要關注是否與其他法規全面同步、避免遺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委員版本都在處理主管機關更名,可一併比較各版附帶修正的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