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將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並配合修正體育團體相關定義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使法制與運動部升格後的組織現況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釐清運動政策、體育團體輔導與運動專業人員管理的主管權責,避免行政機關權責認定不明,對主管機關與受監督的體育團體都較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主管機關、體育團體及運動專業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並配合修正體育團體相關定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體育署已升格運動部,國民體育法仍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與組織法制不符,修正可確立運動部法定權責;疑慮:屬名稱與權責對接的技術性修正,主要關注是否與其他法規全面同步、避免遺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委員版本都在處理主管機關更名,可一併比較各版附帶修正的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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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委員會審查2026-05-28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中央政府已完成運動行政體系之組織調整,原教育部體育署業已升格設立為運動部,專責統籌國家運動政策、體育發展及競技運動事務,為《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規定與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制相符,避免主管權責產生混淆,確保法制明確性與行政一體性,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政府為強化國家運動政策之整體規劃與專業推動,將原隸屬教育部之體育署升格設立為運動部,專責辦理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及體育團體輔導等事項,惟《國民體育法》現行條文仍以教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與現行組織法制不符,顯具修正之必要。
二、《國民體育法》為我國推動體育及運動政策之基本法,其主管機關之明確性,攸關體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運動專業人員之資格管理,及相關行政處分與監督權限之歸屬,若未即時修法,易生行政機關權責認定不明,影響政策推動及法規適用之安定。
三、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將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亦配合修正體育團體相關定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以符法制體系之一致性,且運動部設立係基於體育與運動治理日益專業化、國際化之需求,將原分散於教育體系之運動行政,予以整合並專責推動,對確立運動部法定權責與制度正當性,實具關鍵意義。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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