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草案,調整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侮辱職務罪與言論自由關係、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判決及社會變遷。草案希望解決被害人權益與言論自由保障間的平衡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時尋求法律救濟,及保障民眾的人格權、名譽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民眾的人格權及名譽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部分條文,包括追訴權時效、侮辱職務罪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權益問題、落實憲法判決;疑慮:可能限制言論自由、影響民眾表達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各方權益的平衡與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鑑於性侵害犯罪之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若身心尚未成熟,因心理創傷、尚未充分理解法律上權利等情事,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迨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難以實現正義。除此之外,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五號判決宣告本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侮辱職務罪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及指明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該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範圍內,始成立犯罪,並考量近年科技發展,資訊傳播方式及速度日新月異,藉由特定犯罪手段犯本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者,可能侵害民眾人格權、名譽權程度更鉅,經參酌外國立法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