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十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保險法第146-10條及第168條,旨在補強保險業對大額交易之揭露及申報規定,避免監管漏洞;擬比照金融控股公司法規範保險業與同一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交易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保險客戶及投資人,確保其權益並提升金融透明度;解決現行法規對保險業監管不足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保險法第146-10條及第168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監管保險業交易行為,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保險業者成本及行政負擔,影響產業競爭力。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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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有鑑於金融業之資金多來自客戶存款或保費,金額龐大,故受到法規及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管,相關財務資訊揭露攸關客戶及投資人權益,故金融控股公司法針對金控公司子公司對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交易行為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揭露,但對於未納入金控體系之保險業卻無明文規範,實為規範之漏洞,應即時予以補強,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十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金控保險子公司之規範及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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