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強化運動場域安全、運動資料治理、代表隊選拔程序公平性及特定體育團體治理透明等規定。草案旨在健全我國運動治理法制基礎,強化制度工具並補足治理缺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運動參與者確保身心安全、保障資訊自主權,以及提供受處分人有效且及時的法律救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運動參與者、體育團體、代表隊選拔相關人員及運動資料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明確安全運動的核心內涵、代表隊選拔程序正義、國家體育資料庫個資蒐集規範、考核重點調整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運動安全、公平選拔代表隊、保護運動員權益;疑慮:可能增加體育團體行政負擔、需要更多資源投入運動場域安全管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平衡運動發展與安全管理、權益保障與行政效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2-24,2026-03-0
交付審查2026-02-24,2026-03-0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蘇清泉等24人,鑑於近年運動場域安全事件、運動資料治理、代表隊選拔程序、公平救濟與特定體育團體治理透明等議題,社會關注日益升高,現行《國民體育法》就安全運動基本義務、個人資料資料庫治理、高風險體育活動管理、代表隊選拔程序正義、特定體育團體考核要件及體育紛爭仲裁之緊急救濟等規範,尚有不足,爰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鑑於近年運動參與型態多元化,校園與社會運動場域頻繁交錯,競技運動高度職業化與商業化,伴隨而來之運動傷害、場域安全、教練裁判治理、特定體育團體透明度、代表隊選拔程序、公平救濟與運動資料治理等議題,社會關注日益升高。現行《國民體育法》就「安全運動」之基本義務、資料庫治理規格、高風險活動管理要件、代表隊選拔程序正義、特定體育團體監理工具及體育紛爭仲裁之緊急救濟等,仍有制度性不足。為健全我國運動治理法制基礎,強化制度工具並補足治理缺口,爰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定義安全運動之核心內涵,將預防措施、申訴機制、被害人保護、不適任人員管理及事故通報等程序提升至法律位階,課予各級主管機關與團體最低維護義務,並將執行成效納入補助及考核指標,落實國家對運動參與者身心安全之保障。(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二十條及第四十四條)
二、為確保代表隊選拔之公平性,明定選拔與選訓之法定程序、利益迴避原則及理由敘明義務;同時優化體育紛爭仲裁制度,增訂申訴期限與緊急保全程序,賦予仲裁機構即時處置權限,以提供受處分人有效且及時之法律救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
三、針對國家體育資料庫之個資蒐集,明定特定目的、保存年限、資料共享規範及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程序。引入去識別化技術要求與定期資安稽核制度,確保在數據驅動運動科學發展之同時,亦能落實資訊自主權之保護。(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調整考核重點,納入安全運動、申訴獨立性與治理透明;並增設罰鍰作為中間制裁手段,直接究責決策者,提升法規嚇阻力與執行彈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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