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因內政部役政署已裁撤,其業務已由內政部統一辦理,組織法已無適用必要;此舉旨在維護役政法制體系完整性與明確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政府機關組織調整更加順暢,避免「有法無機關」的情況;解決法規適用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內政部役政署相關人員與業務辦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政府組織調整,維護役政法制體系完整性;疑慮:可能影響相關法規適用與行政運作安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屬法制技術性修正,不影響現行兵役制度與替代役制度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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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鑑於政府組織調整作業,原內政部役政署之業務已全數移由內政部統一辦理,原機關組織已不復存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組織法失其規範對象,無繼續保留及適用必要,為維護役政法制體系之完整性與明確性,避免形成有法無機關之情,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因應兵役制度與替代役制度之整體調整,政府已將原由內政部役政署掌理之兵役行政及替代役相關業務,全面納入內政部本部統一辦理,原役政署作為獨立機關之組織功能已結束,其組織法應配合現行行政體制予以檢討與廢止。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法規因事實變更或制度調整而不再適用者,應予修正或廢止,內政部役政署既裁撤,其組織法若仍形式存續,將形成「有法無機關」之空殼法規,除違反法制體系一致性原則,亦易生役政業務權責認定與法規適用疑義。
三、兵役制度涉及人民履行憲法之服兵役基本義務,相關行政體制須具備高度明確性與穩定性,原「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所列各項職掌,已依法由內政部本部承接並行使,若未即時廢止該組織法,恐使外界誤認役政署仍具獨立法定地位,不利制度理解與行政運作之安定。
四、因應行政組織調整,予以必要之法規清理,未變動現行兵役制度、替代役制度內容,亦未影響役男及其家屬之權利義務,屬法制技術性修正,有助役政體系清楚化與制度正當性,故此,為配合內政部役政業務回歸本部辦理現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辦理法規清理,顯具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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