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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0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規範內政部役政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旨在明確該署的權責範圍和業務內容,以有效推動役政相關事務的辦理。
10
相關議案
10
審議中
0
已三讀
3
提案政黨
審議中 10(100%)已三讀 0(0%)其他 0
聚合所有「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8民進黨 1民眾黨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3-08-21・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兵役行政及替代役事務,特設役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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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役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役政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二、役男體位之判定、複檢與役男之徵集處理、入出國管制及替代役役男之甄選。 三、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來臺役男及歸國僑民役男服役之處理。 四、兵役處理之督導、查核及妨害兵役案件之調查。 五、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 六、替代役役男與役政人員之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與管理幹部之甄選、訓練及考核。 七、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費之發放與服裝製發及保險、撫卹之處理。 八、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勤務、獎懲及行政救濟。 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之編組、召集。 十、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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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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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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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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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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