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配合教育部體育署於114年9月9日升格為運動部,將該法的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以對應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變動。
能幫助到什麼
讓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與升格後的運動部一致,使體育事務權責對應清楚,便於後續政策執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體育主管機關(教育部、運動部)與依本法執行業務的相關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與第三條,將《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應運動部升格,使主管機關權責明確、行政分工清楚;疑慮:屬名稱與權責對應的技術性調整,實質影響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運動部升格的配套修法,可與同期其他主管機關更名案(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一併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