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擴大現役軍人乘坐交通運輸工具的優惠範圍至民營大眾交通運輸事業,並設立至少半價的最低優惠標準,以落實國家對軍人的保障。草案提出者認為現行規定流於形式,優惠權益未被落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現役軍人及其家屬,解決他們因頻繁調遷駐地而產生的交通支出負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擴大優惠範圍並設立最低優惠標準,詳述補助措施。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對軍人的保障,具體展現對軍人貢獻的尊重;疑慮:可能增加業者營運成本,實施補助措施的可行性與公平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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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現役軍人常因任務、部隊編制及人事輪調需要,頻繁調遷駐地,致其實際生活圈與戶籍地、家庭所在地長期分離,往返通勤及返鄉探親高度仰賴交通運輸工具,相關交通支出已成為服役期間之結構性且不可避免之負擔。惟《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及交通部訂定的《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僅原則性規定由運輸業者「得依經營狀況自行訂定優待幅度」,在欠缺法律上具體義務與最低保障標準之情形下,交通事業基於營運成本及市場競爭考量,多數未實際提供優惠,致法律形式上賦予之優待權利,於現實運作中淪為空文,未能發揮實質保障功能,顯與立法原意有違。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所揭示「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保障軍人及其家屬之生活」之憲法委託,具體展現國家對軍人長期承擔高度風險與犧牲之肯認,有必要將現役軍人乘坐交通運輸工具之優惠範圍,合理擴及至民營大眾交通運輸事業,並設定至少半價之最低優惠標準。另避免造成業者之負擔,同步明定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之,爰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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