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部分條文,更新管理機關名稱與證明文件規範,擴大交通運具優待範圍,增訂軍人家屬在醫療、水電等公共服務之優待。藉此提升國軍榮譽感,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對軍人貢獻的尊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軍人及其家屬,解決現行優待措施與實務需求的落差,完善軍人地位與榮譽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更新管理機關名稱與證明文件規範、擴大交通運具優待範圍、增訂軍人家屬在醫療、水電等公共服務之優待、強化停止優待條件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更新優待條例符合時代需求,有助於提升軍人地位與榮譽感;疑慮:擴大優待範圍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實施細節需謹慎規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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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游顥等17人,鑒於現行條例部分規範,因行政組織改制及社會情勢變遷,已與實務需求有所落差,例如: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搭乘交通工具之優待仍限縮於公營業者、眷屬證明文件設計過於陳舊,致使政策難以落實,無法全面體現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之意旨,爰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例對優待對象之定義,雖涵蓋配偶、直系血親及依法扶養之家屬,但相關管理機關之規範(如「師團管區司令部」)及證明文件設計,已與現行行政組織制度及戶籍法規不符。
二、《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僅限「公營」交通,且需出示軍人身分補給證,對軍眷及國營運具均未能及時納入,難以反映官兵與家屬實際需求。
三、為回應基層聲音並提升國軍榮譽感,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更新管理機關名稱與證明文件規範,以符合現行法制與行政組織現況。
(二)擴大交通運具之優待範圍,將國營業者及軍人家屬一併納入,並由交通部統籌制定優惠標準。
(三)增訂軍人家屬在醫療、水電等公共服務之優待,確保實質照顧。
(四)強化停止優待之條件規範,落實公平性與紀律要求。
四、綜上,為尊重軍人及家屬對社會之貢獻,並使相關優待措施更臻完善,爰提出本次修正草案,期能建立一套符合時代需求的制度,提升軍人地位與榮譽感,並兼顧家屬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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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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