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7770000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教師依法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經救濟程序確定原處分不當並回復聘任關係,其於相關期間所未支領之待遇,應予完整回復。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僅明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涵蓋具固定性質之加給及獎金,草案擬具修正條文以完備制度並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經救濟程序確定原處分不當並回復聘任關係,能完整回復其於相關期間所未支領之待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在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經救濟程序確定原處分不當並回復聘任關係。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明確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加給及年終獎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待遇應完整回復,以落實法律衡平與權益保障原則;疑慮:擴大補發範圍可能增加學校財政負擔,且界定「具固定性質之加給及獎金」可能有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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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萬美玲、羅智強、廖偉翔等18人,鑒於教師依法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若經救濟程序確定原處分不當並回復聘任關係,其於相關期間所未支領之待遇,應予完整回復,始符合法律衡平與權益保障原則。惟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僅明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涵蓋具固定性質之加給及獎金,致回復聘任教師仍承擔不合理之經濟損失。為完備制度並落實教師工作權保障,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因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處分,依法提起救濟,經最終判決或決定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表示原處分並非妥適。基於權利回復原則,其聘任關係既視同持續存在,則於前述期間依法應支領而未支領之待遇,自應予以補發。
二、依現行制度,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及多項具固定性質之加給與獎金所構成,包括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以及考核獎金、年終獎金等,均屬教師整體報酬之重要部分,若僅補發本薪,將導致教師於回復聘任後仍無法回復其原有經濟狀態,顯失衡平。
三、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揭示之法理,受僱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提供勞務時,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前述期間未實際從事教學,係因行政處分所致,且經救濟確定非可歸責於教師本人,相關不利益不應由教師自行承擔。
四、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是以,同樣是校園內的教保員、助理員等教育人員,相同情形是補發全部薪資,正職教師不應該僅能支領本薪,應補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薪給所定義之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五、現行條文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能反映教師待遇結構之完整性,亦與前開民法精神及權益回復原則未盡相符。爰有必要明文規定,於教師經救濟確定回復聘任關係時,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加給及年終獎金,均應一併補發,以維護教師工作權與待遇保障,並提升制度之周延性與公平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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