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針對故意殺人、兒虐致死等重大犯罪案件,經法院判處重刑者,不得假釋,以遏阻此類犯罪。現行假釋制度可能難以充分回應國人對於司法正義及公共安全之期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社會大眾,解決對司法正義及公共安全之疑慮;並有助於遏阻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發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犯罪者、特別是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被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法第77條關於假釋的規定,新增針對故意殺人、兒虐致死等重大犯罪案件不得假釋的條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遏阻重大犯罪、落實罪責相當原則、強化社會防衛功能;疑慮:可能侵害犯罪者權益、矯正效果存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特別是人權團體和司法相關單位的看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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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黃健豪、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近年社會發生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尤以故意殺人及兒童虐待致死等事件,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衝擊,而現行條文已難充分回應國人對於司法正義及公共安全之期待,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就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及致重傷等惡性重大案件,經法院判處重刑者,不得假釋,以遏阻此類犯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關於假釋制度之設計,係基於刑罰個別化、教化可能性及社會復歸之理念,然對於犯行性質特別重大、對生命法益造成不可回復侵害之犯罪,是否仍一體適用假釋制度,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二、鑑於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之罪,係直接剝奪或意圖剝奪他人生命法益,犯罪性質及社會危險性顯著,為落實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社會防衛功能,明定犯前揭罪名,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
三、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意旨,刪除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期間之差別規定,使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期間內,以符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爰將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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