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區分恐嚇行為的場域和影響程度,加重對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恐嚇行為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安寧。現行法規未區分恐嚇內容的特殊性和危險程度,導致罪責與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不相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執法機關和相關營運單位,避免因恐嚇行為而虛耗行政資源;解決社會恐慌和維護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人員和單位,如大眾運輸系統、醫療院所和政府機關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增訂第二項,加重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恐嚇行為處罰至二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恐嚇行為,以強化嚇阻效果;疑慮:是否會造成言論自由的萎縮或擴大刑罰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的影響和實施細節有待進一步審議和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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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鑒於近期大眾運輸系統發生重大治安事件後,衍生多起模仿恐嚇行為,導致社會恐慌並虛耗大量行政應變資源。現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之規範,未區分行為內容所涉場域之危險性及對社會運作之影響程度。考量大眾運輸系統、醫療院所及政府機關等關鍵基礎設施涉及廣大公眾安全,且一旦受威脅將造成社會機能癱瘓,具有加重保護之必要。為精準打擊高危害性之恐嚇行為,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安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期我國發生大眾運輸系統隨機傷人事件,造成嚴重傷亡並引發社會高度恐慌。據警政署統計,事件發生後一週內,衍生多起宣稱將於公共運輸場域進行模仿行為之恐嚇案。此類模仿效應(Copycat Effect)不僅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更導致大眾對公共空間安全產生嚴重心理畏怖,擾亂社會秩序甚鉅。
二、當恐嚇內容涉及大眾運輸系統、航空器或醫院等高度敏感場所時,執法機關與相關營運單位為防範萬一,必須立即啟動緊急應變程序,包含增派警力、加強安檢、封閉場站或限制出入等,造成國家行政資源之非法虛耗與鉅額社會成本。現行法未區分恐嚇內容所涉場域之特殊性及危險程度,致使罪責與其行為造成之社會實質危害顯不相當。
三、鑒於「大眾運輸系統」、「航空器」、「政府機關」及「醫院」等場域具備人流密集、避難不易或維繫國家機能之特性,其安全維護具高度公共利益。為精準打擊高危害性、高影響範圍之恐嚇行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恐嚇內容涉及前述關鍵基礎設施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強化嚇阻效果,並確保社會機能運作與公共安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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