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擬針對教師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救濟並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明確規範加給補發規定,以保障教師完整薪資權益。現行法規對加給補發規範未臻明確,導致適用爭議。修正草案旨在落實實質公平原則,確保教師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教師在依法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時,獲得完整的薪資權益,包括本薪和加給。解決教師待遇補發爭議,落實公平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特別是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依法救濟並確定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教師於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及回復聘任關係後,除補發本薪外,加給亦應一併補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依法救濟後應有完整薪資權益;疑慮:補發加給可能增加財政負擔,認定標準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對教師待遇補發的具體規定和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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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林沛祥等16人,鑑於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構成,若教師於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經依法救濟並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現行法制對加給補發規範未臻明確,致生適用爭議。為保障教師救濟成功後之完整薪資權益,並落實實質公平原則,明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其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加給亦應一併補發,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關係者,其待遇發給事宜,現行實務多參照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辦理,惟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對相關補發項目規範未臻明確,致生適用疑義。爰於本條明定,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回復聘任後,其待遇之發給,參照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適用,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雖未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然其原因多非可歸責於教師本人,責任不應由教師承擔,且教師依法亦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教師經救濟程序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其於前述期間之待遇,除應補發本薪(年功薪)外,性質屬固定且經常性之加給,亦應一併補發,以符合法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僅規定依法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補發本薪(年功薪),未能涵蓋教師完整之基本待遇,致有保障不足之虞。爰修正本條文,明定應補發之待遇項目包含加給,以落實實質公平與法理衡平原則,並減少實務適用爭議。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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