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限制故意殺人等重大惡性案件的假釋適用;現行假釋制度可能無法滿足對生命法益造成不可回復侵害之犯罪的正義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受害者家屬,解決社會對重大犯罪案件正義和防衛的期待;同時強化社會防衛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故意殺人、兒虐致死等重大惡性案件的受刑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法第七十七條關於假釋的適用範圍,新增限制故意殺人等罪名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假釋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罪責相當原則,強化社會防衛功能;疑慮:可能影響受刑人的矯正和社會復歸機會,標準是否過於嚴苛。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續影響需關注司法實踐和社會反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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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林沛祥、陳菁徽、廖偉翔等16人,茲因近年來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的重大惡性案件發生,此類對於生命法益造成不可回復侵害之犯罪,是否一體適用假釋制度實有檢討之必要。參考國外法律,多國針對故意殺人或特定重大暴力犯罪亦採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設置極高假釋門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刑法第七十七條關於假釋制度之設計,係基於刑罰個別化、教化可能性及社會復歸之理念,然對於犯行性質特別重大、對生命法益造成不可回復侵害之犯罪,是否仍一體適用假釋制度,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二、鑑於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第七項之罪,係直接剝奪或意圖剝奪他人生命法益,犯罪性質及社會危險性顯著,為落實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社會防衛功能,明定犯前揭罪名,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
三、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意旨,刪除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執行期間之差別規定,使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期間內,以符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爰將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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