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欲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以解決國內外藥品供應短缺問題。草案要求藥商定期申報藥品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在藥品供應不足時專案核准替代藥品的製造或輸入,以確保民眾用藥的可近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民眾確保用藥的可近性,解決藥品供應短缺問題;幫助藥商在緊急情況下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藥品。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九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零六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民眾用藥可近性、穩定藥品供應;疑慮:藥商增加負擔、政府監管過嚴。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草案實施後需關注其執行成效及相關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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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委員會審查2026-01-19
委員會發文2026-01-21
案由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國內外藥品供應時有短缺情形,為使中央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因應,要求藥商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並即時因應取得替代藥品,以確保民眾用藥之可近性,另考量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對特定藥品之需求及參酌實務作業情形,爰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國際自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俄烏戰爭相繼爆發,以及美國發動貿易戰爭,全球政經情勢驟變,原料藥供給不穩,藥品需求上揚,致國內外藥品供應時有短缺情事,而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卻未能即時掌握,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包括要求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該類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以及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等作為,以穩定藥品之供應有其必要。
又為提高於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時,藥商申請專案製造或輸入藥品之意願,並為國內藥品供應之均衡,以確保民眾用藥之可近性,宜使中央主管機關得採限制一定藥品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方式或為其他限制措施,另考量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對特定藥品之需求及參酌實務作業情形,修正要點如下:
一、許可證持有之藥商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該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其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及期間等規定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訂定,以掌握必要藥品之存量。(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
二、中央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專案核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並得就一定藥品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或方式等,予以限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
三、增訂為因應重大影響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亦得申請專案核准特定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及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規定,增訂相關罰責。(修正條文第九十六條之一)
五、本次加強藥品供應穩定之相關修正條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為緩衝,俾利相關配套法規訂修及實務作業調整。(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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