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草案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以落實保障兒少被害人之保護與權益,確保修法後法規適用的一致性。草案旨在調整追訴權時效,以避免舊法適用於已提案修正的《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草案,能幫助遭受性侵或性騷擾的兒少被害人,在成年後仍能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解決現行法規限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受性侵或性騷擾的兒少被害人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以明確修正後法規之適用;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保障兒少被害人之保護與權益,避免舊法適用於已修法條文;疑慮:新法適用範圍可能過廣,影響司法實務的適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該草案時,應注意其與現行法規的適用範圍和刑事追訴期的計算方式的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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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9,2026-01-1
交付審查2026-01-09,2026-01-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有鑑於已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以落實保障兒少被害人之保護與權益,惟刑法施行法若未一併調整,將導致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尚未完成之案件,仍適用舊法,而與本次修法之意旨顯不相符,為明確修正後法規之適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條有關追訴權係以刑期之輕重作為追溯期間之計算,而逾時效後將導致無法追究加害人之責,實務上業已發生多起性侵性騷案件被害人揭露幼年被害情事後,無奈卻已逾刑事追訴期而未能究責,為符合社會對此議題之司法期待,爰修正性侵性騷案件追訴權自受害人成年後起算,故刑法施行法應一併修正,方符合保障兒少權益之目的。
二、遭受性侵猥褻之兒少,常因對於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未如成年人般有健全認知,或因遭受權勢、與加害人有密切社會、生活關係而未能及時求助與揭露,致使實務上受害人雖於成年後欲求助與追訴,卻礙於現行法制追訴期已過而未能對加害人提出刑事訴訟,為落實並健全兒少保護與權益,應一併明定有關刑法修正施行後,對於追訴權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應如何適用,故增訂第八條之三,以臻完備。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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