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純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將法定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屬組織變動的名稱配合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國民體育法的主管機關規定與運動部新組織一致,避免法令名稱與實際權責機關脫節。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第三條: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的必要法令調整、屬例行性修正;疑慮:較少實質爭議,主要在於與其他版本如何併案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另有版本同時處理性別比例(如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版本),併案審查時可注意整合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