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後回復聘任的待遇發給規定,確保教師權益。草案主要針對教師在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及依法提起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者的待遇進行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受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的教師,解決其在停聘期間的待遇問題,特別是補發加給的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特別是受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明確教師在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的待遇發給規定,及依法提起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者的加給補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教師待遇應與勞工法令相符,確保教師權益;疑慮:學校或教育機構可能面臨財政負擔增加。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之間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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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12-26,2025-12-3
交付審查2025-12-26,2025-12-3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待遇之發給規定參照教師法適用之;受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回復聘任關係者,具教師身分,除補發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加給,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待遇之發給規定參照教師法第二十五條適用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查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無教學事實,責任不應由教師(受僱人)承擔,且無補服勞務之義務,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除補發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加給。(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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