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旨在保障經救濟程序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能夠在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獲得應有的薪資權益,包括學術研究加給;其目的在於落實教師待遇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經救濟程序確定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解決其在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未能獲得完整薪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教師,尤其是曾經歷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程序並最終回復聘任關係的教師。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將學術研究加給納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補發的待遇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教師的基本待遇,落實教育工作者的權益;疑慮:增加學校財政負擔,可能影響學校經費運用與人事決策的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教師權益與學校財政負擔,以確保教育環境的穩定與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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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為保障經救濟程序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其於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應得之薪資權益,參酌民法中受僱人請求報酬之精神,將學術研究加給此一固定基本待遇納入補發範圍,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教師經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如最終獲准回復聘任關係,即顯示原處分並非妥適。學術研究加給為教師固定薪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性質上屬於教師的基本待遇,與因特定職務或地理環境所生之津貼不同。為保障其工作權益,該期間應支領而未全額支領之待遇,理應補發。
二、參酌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揭示之精神,受僱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能提供勞務時,仍得請求報酬。教師於前述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期間縱然未有教學事實,但此係不可歸責於教師本身,故除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應一併全額補發,以符合法理衡平原則。
三、現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對於依法提起救濟後確定回復聘任關係之教師,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未能涵蓋教師完整的基本待遇。本修正案旨在將應補發之待遇項目擴大至包含學術研究加給,以維護教師基本薪資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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