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建構兒童及少年安全運動環境,防止不適任體育人員進入校園及民間場域執教,並落實性別主流化,確保體育團體決策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草案提出建立不適任人員查詢資料庫,實施積極許可制,並要求雇主查核從業人員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兒童及少年避免受到不適任體育人員的傷害,並確保體育團體決策的多元性別觀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體育從業人員、體育團體及兒童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新增了不適任人員查詢資料庫和積極許可制,及理事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構安全運動環境,落實性別平等;疑慮:實施許可制可能增加行政負擔,查核機制是否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實施細節和可能影響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