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建構兒童及少年安全運動環境,防止不適任體育人員進入校園及民間場域執教,並落實性別主流化,確保體育團體決策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草案提出建立不適任人員查詢資料庫,實施積極許可制,並要求雇主查核從業人員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兒童及少年避免受到不適任體育人員的傷害,並確保體育團體決策的多元性別觀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體育從業人員、體育團體及兒童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新增了不適任人員查詢資料庫和積極許可制,及理事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構安全運動環境,落實性別平等;疑慮:實施許可制可能增加行政負擔,查核機制是否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實施細節和可能影響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為建構兒童及少年安全運動環境,防堵不適任體育人員進入校園及民間場域執教,落實源頭管理機制;及為落實性別主流化,確保體育團體決策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並具備多元性別觀點,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現行體育環境中,部分涉犯兒少性平或不當管教案件之人員,於遭撤銷資格後仍轉往私人場館或以個人名義繼續教學,形成安全漏洞。為確保兒少運動安全,爰增訂第十條之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不適任人員查詢資料庫,並採「積極許可制」,要求從業人員事前取得適任許可證明;同時課予雇主查核義務,並針對惡意違規之人員及未盡責之雇主明定罰則,以建構完整防護網。(增訂條文第十條之一)
二、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揭示之性別平等原則,保障婦女在教育、體育等領域之平等參與權,回應關於「參與公共協會」及「平等運動機會」之規定,爰於第三十九條增訂第四項第三款,明定理事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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