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延長未成年性侵性騷案件的追訴時效,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現行規定導致許多案件因時效消滅無法追訴,希望藉此修法改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未成年性侵性騷案件的被害人,在成年後仍能對加害人進行刑事究責,解決部分案件因時效消滅而無法追訴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性侵性騷案件的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性侵性騷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時,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時效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參考國際先進國家的相關規定;疑慮:延長追訴時效可能造成司法資源負擔,加害人權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與司法實踐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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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有鑑於多起未成年性侵性騷案件中,被害人雖然在成年後勇敢揭發幼年被害情事,惟其法定追訴期因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相關規定而時效消滅,因此為強化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參考美、德等先進國家此類案件刑法追訴權期之相關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對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性侵性騷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時,不計入第一項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美國法典第18篇第3283條(侵害兒童罪)規定,任何可能阻止對未滿18歲兒童進行性虐待、身體虐待或綁架的犯罪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均不得阻止在兒童有生之年或犯罪發生後十年內(以較長者為準)提起此類訴訟;德國刑法第78b條第1項規定,(1)刑法第174條至第174c條、第176條至第179條、第180條第3項、第182條、第225條、第226a條及第237條等之被害人年滿30歲之前,(2)依法不得開始或繼續追訴者;但因欠缺告訴、授權或請求而不得追訴者,不在此限。
二、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表示,依澳洲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顯示,兒少時期遭受性侵之被害人,平均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另依法務部統計資料,2015年至2024年共計有248人因被害人追訴權時效消滅而以不起訴結案。
三、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之相關規定於未成年性犯罪案件適用上,將導致受害人於成年後欲對加害人進行刑事究責,卻因其法定追訴權因時效而消滅,而無法對加害人進行刑事訴訟。因此為強化未成年人之權益保障,參考美、德等先進國家此類案件刑法追訴權期之相關規定,爰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性侵性騷案件法定追訴期於被害人成年後且案件未經追訴時,始得起算。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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