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強化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的就業支持,協助其重返勞動市場。草案希望通過公共就業服務、就業能力培力及配套支持,促進就業及防止代間貧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增加其就業機會與穩定度,解決其就業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以及相關就業服務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新增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的就業支持措施。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對弱勢群體的就業支持,落實政府扶助弱勢的責任;疑慮: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可能造成就業服務體系的效率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草案實施的具體成效與可能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倡議之「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強調各國政府應透過公共就業服務、就業能力培力及配套支持,協助處於就業困境或長期失業之勞工重返勞動市場。我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常因教育資源不足、照顧責任沉重或健康限制等因素,長期遭勞動市場排除,只能從事低薪、不穩定或非典型工作,難以藉由就業脫離貧窮,亦增加代間貧窮與社會排除之風險。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雖已就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原住民規範相關就業服務、適應訓練與就業後追蹤,然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尚未明確納入,亦欠缺系統性之工作能力評估及就業適應支持機制,致該族群在尋職、進入職場與維持穩定就業過程中,缺乏制度化協助。為落實政府扶助弱勢、促進就業及防止代間貧窮之責,提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能力與穩定度,並強化勞動市場之包容性與社會安全網功能,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多因教育資源不足、照顧責任沉重、健康狀況不佳或長期失業等因素,在勞動市場上處於弱勢與被排除地位,往往只能從事不穩定、低薪或非典型就業,難以藉由工作脫離貧窮。為落實政府扶助弱勢、促進就業及防止代間貧窮之責,並呼應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倡導之「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精神,應強化一般性就業服務體系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支持。
二、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原住民之就業媒合、適應訓練與就業後追蹤,尚未明確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納入服務對象,亦欠缺系統性之工作能力評估及就業適應支持機制,致使該族群在尋職、進入職場及穩定就業過程中,缺乏制度化之協助。
三、是以,本次修正案爰就《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修正第二十七條,增列主管機關應提供前述對象完整之工作能力評估並實施適應訓練;修正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以建構自就業媒合、職前準備至就業後輔導之連續支持體系。
四、透過前開規範之增訂與補強,得以提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能力與穩定度,增進其就業脫貧效果,並強化我國勞動市場之包容性與社會安全網功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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