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增訂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主要是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針對特定類型犯罪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並規定追訴權時效未完成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之時效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屬,解決追訴權時效問題,使國家能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及辦理相關案件之司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三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貫徹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之立法目的,使特定類型犯罪案件之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疑慮:新法規適用於舊案件可能涉及溯及既往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相關法規適用範圍及溯及既往原則之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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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徐富癸、王世堅等18人,為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定明特定類型犯罪之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鑑於貫徹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之立法目的,定明追訴權時效未完成之案件,應適用修正後之時效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有關該項追訴權時效適用,定明特定類型犯罪之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
二、追訴權時效規範目的,並無涉犯罪是否構成犯罪之判斷,而應為國家是否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之審酌事項。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略以:「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據此,就過往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適用新法,以致該類案件有時效延展之效果。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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