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針對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案件,若被害人在案發時未成年,則追訴權時效將於被害人成年後重新啟動,以確保被害人能及時尋求司法救濟;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時遭性侵害或性剝削的被害人)避免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解決司法救濟的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的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及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新增特定類型犯罪案件在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能獲得司法救濟,督促執法機關履行職責;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機關負擔、可能出現濫用或誤用情形。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修法能有效落實其目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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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徐富癸、王世堅等18人,鑑於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尚未成年,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因遭性侵害或性剝削犯罪後往往因心理創傷或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為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增訂特定類型犯罪之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尚未成年,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於因遭性侵害或性剝削犯罪後往往因心理創傷或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為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增訂特定類型犯罪之案件於被害人成年前,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
二、追訴權時效涉及國家刑事訴追之發動及刑罰權之行使,追訴權時效計算必須具體明確,本次修正新增不計入追斥權期間計算之事由,係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定義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列舉有關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以強暴脅迫方式拍攝性影像等犯罪態樣之特定罪名,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成年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問,以資明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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