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與第三十九條。一是配合運動部成立,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二是規定特定體育團體設置理事時,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促進運動治理的性別平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運動領域決策層納入更多元的性別代表,並讓主管機關名稱與運動部新組織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各特定體育團體及其理事會成員、運動部與運動領域從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第三十九條: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置理事時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可落實運動性別平等、與國際運動治理趨勢接軌、配合運動部組織調整;疑慮:部分團體擔心特定項目人才性別分布失衡時難以達到比例要求,宜釐清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性別比例條款是這幾年體育與各類團體治理的常見修法方向,可一併觀察是否搭配達標期程與認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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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6-05-28
委員會發文2026-06-05
案由
本院委員吳沛憶、賴惠員、蔡易餘等18人,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變動及促進運動領域性別平等,使運動性平能落實於特定體育團體治理,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成立,修正本法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定明特定體育團體置理事時,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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