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條與第三十九條。一是配合運動部成立,將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二是規定特定體育團體設置理事時,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促進運動治理的性別平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運動領域決策層納入更多元的性別代表,並讓主管機關名稱與運動部新組織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各特定體育團體及其理事會成員、運動部與運動領域從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第三十九條: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置理事時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可落實運動性別平等、與國際運動治理趨勢接軌、配合運動部組織調整;疑慮:部分團體擔心特定項目人才性別分布失衡時難以達到比例要求,宜釐清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性別比例條款是這幾年體育與各類團體治理的常見修法方向,可一併觀察是否搭配達標期程與認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