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5980000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7-99條,允許法院審判時使用國家語言(包括台語等),落實語言平等原則;修法原因是現行規定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不符,已與時代趨勢脫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使用非華語的國民在司法程序中表達意見,維護其語言權益;解決現行規定限制人民使用自身語言的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非華語的國民、司法工作者及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法院組織法》第97-99條,允許使用國家語言進行審判;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語言平等,保障人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成本,影響審判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需兼顧語言權益與司法效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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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賴瑞隆、徐富癸、許智傑、邱志偉等23人,有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業於2019年三讀通過,明定各族群語言皆為國家語言,並保障人民於司法、行政、教育及公共服務等領域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現行規定仍要求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此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不符,明顯已與時代趨勢脫節。爰此,為落實語言平等,確保人民在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語言表達與陳述意見,爰修正本法規定,使其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實現法制一體與人權保障之要求,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5年8月28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案件時,檢察官使用台語訊問,卻遭被告律師提出異議,引《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然而,於2019年三讀通過之《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四條明文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法院組織法》明顯已與時代趨勢脫節。
二、依主計總處109年人口及住宅普查報告顯示,約31.7%的國民將台語作為主要語言,54.3%作為次要語言;最早學會的語言,台語占比達53.2%,顯示台語是臺灣最主要使用的語言之一。此外,其他國家語言占比雖不高,卻依然為許多人民日常生活使用及最早學會的語言。若法院將除華語之國家語言排除在外,無疑是剝奪人民使用自身語言之權利。
三、爰為落實語言平等、確保人民在司法程序中得以使用熟悉之語言表達與陳述意見,爰修正本法規定,使其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精神,實現法制一體與人權保障之要求。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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