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法院組織法》第97-99條,允許法院審判時使用國家語言(包括台語等),落實語言平等原則;修法原因是現行規定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不符,已與時代趨勢脫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使用非華語的國民在司法程序中表達意見,維護其語言權益;解決現行規定限制人民使用自身語言的權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非華語的國民、司法工作者及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法院組織法》第97-99條,允許使用國家語言進行審判;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語言平等,保障人權;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成本,影響審判效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