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針對性侵害犯罪案件,規定被害人未成年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避免制度剝奪被害人尋求公義的機會。此修正旨在兼顧法秩序安定性與保護弱勢被害人的正當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解決其在成年後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難以尋求司法救濟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針對性侵害犯罪案件規定被害人未成年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弱勢被害人的權益,避免制度性剝奪其尋求公義的機會;疑慮:可能影響法秩序安定性,增添司法機關的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案時,應注意平衡保護弱勢被害人權益與維護法秩序安定性的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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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鑒於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未成年期間常因心理創傷、權力不對等或對法律權利之理解不足,而無法即時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待其成年後欲尋求司法救濟時,追訴權時效往往已屆滿,致國家刑罰權無從行使,難以落實實質正義。為避免制度剝奪被害人尋求公義之機會,增訂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兼顧法秩序安定性與保護弱勢被害人之正當需求,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性侵害犯罪常於密閉或熟識關係中發生,具有高度隱匿性,未成年被害人更因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或受制於權力不對等關係,而難以及時揭露或報案。司法實務亦常見被害人延遲多年方能勇於揭發,但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進入實體審理程序,造成重大司法遺憾。追訴權時效制度原意在於法秩序安定與督促檢警盡速追訴犯罪,但若機械式適用於性侵害犯罪案件,反致剝奪被害人獲得司法救濟之可能性,顯與保護弱勢被害人之理念不符。
二、參酌奧地利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三款;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皆有針對性侵害犯罪特別制定自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立法例。此為兼顧被害人脆弱處境與司法救濟可能性的國際趨勢。
三、本次修法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對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列舉刑法及其特別法相關罪名。明定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依民法第十二條成年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兼顧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與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濟權之衡平。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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