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大型社群媒體須建立線上申訴系統,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主要針對社群媒體定義、線上申訴系統設立及違規處罰進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消費者在社群媒體上遇到權益受損時,有線上申訴管道可循;解決大型社群媒體無預警停權消費者帳號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型社群媒體業者及使用社群媒體的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社群媒體定義;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設立線上申訴系統;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規範違規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社群媒體業者自律;疑慮:界定大型社群媒體標準困難、線上申訴系統設立及管理成本增加。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平衡消費者權益與業者營運成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鑑於近期大型社群媒體出現大規模帳號無預警遭停權的狀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大型社群媒體,若其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一定規模,應建立線上申訴系統,爰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二條,明定社群媒體定義。
二、增訂第第四十三條之一,大型社群媒體服務企業經營者,若其用戶數或營業額達一定規模,應提供免費且易於使用的線上中文申訴處理系統。
三、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大型社群媒體服務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處理罰鍰、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必要處置。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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