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將「先買後付」(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消費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不得逾百分之十六。目的在於補足先買後付的監理與消費者保護空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使用先買後付的消費者可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保護與爭議處理機制,並有利率上限與契約規範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先買後付的消費者、先買後付業者,以及金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訂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並定義其內涵;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明定主管機關應訂定先買後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參考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約定年利率不得逾百分之十六,逾部分無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先買後付本質為金融行為,納管並設利率上限可防高利與話術詐騙、保障年輕與學生族群;疑慮:利率上限與管制是否影響服務可及性、業者合規負擔及創新空間,存在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利率上限與定型化契約的修法,可一併追蹤配套的金管會組織法修正案,並留意各方對利率天花板的論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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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沈發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亭妃等21人,鑒於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即俗稱之先買後付)本質上雖屬金融行為,且已進入我國市場多年,但政府至今無專責監理機關,以致民眾被收取高額利率,甚或在不肖業者之話術下遭騙取錢財,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保障先買後付消費者之權益,並明定借、貸雙方不得約定提前還款之違約金及其但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幾年,快速、便利的支付流程已成為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重要考量,諸如行動支付、電子錢包、先買後付(含無卡分期)等交易形式蔚為熱門。其中,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即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在近幾年受到許多消費者青睞,根據國際結算銀行2023年12月之研究報告,在2019至2023年間,全球先買後付交易總額在2019至2023年期間增長高達6倍。此外,國內產業界報告亦指出,臺灣在2023年亦達到24%先買後付使用者的增長率,顯見先買後付已成為國人生活消費之重要方式。
二、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通稱先買後付,顧名思義是一種「先購買商品、事後再付費的消費方式」,其特徵有三:1.存在消費者及業者之外第三方之消費行為;2.無須提供擔保品;3.消費者與業者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簡言之,先買後付在本質上是一種金融行為,且因為先買後付及無卡分期無須信用審查,亦不須以擔保品貸款,因此受到許多學生及年輕族群青睞。儘管先買後付在我國已存續多年,市場規模亦逐漸擴大,但我國至今尚無專責監理機關,先買後付之消費者也未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致使保障打折而有權益受損之虞。
三、經查,我國雖早於2011年便完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立法,但由於先買後付業者並非該法定義之「金融服務業」,而導致實質使用金融工具之消費者未能受到完善保障。因此,本次修法爰修正第四條條文,明定「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範圍內視為金融服務業」,並定義其內涵。有鑑於該法已針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相關罰則有一定規範,期以藉由此次修法將先買後付消費者納入保障。
四、再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有訂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條文」,其中,在前項條文中第二點第三款已涵蓋前述「撥付至借款人指定受款廠商帳戶」(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本質上為借貸關係之要件,然而並未適用於先買後付之業者及消費者。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之意旨,故擬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先買後付業務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次查,近來時有民眾遭收取高額利息。是以,爰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明定先買後付之借、貸雙方約定年利率,比照民法二百零四條規定不得逾16%。
五、綜上,為保障先買後付消費者權益,健全金融市場體質,爰此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此外配合本法修正,另提案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主管業務範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新增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針對從事「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業務者,於該業務內視為金融服務業,適用本法之規定;另參考金管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三款,就第三方消費型無擔保貸款之內涵定義之。
(二)新增條文第十二條之二: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先買後付業務擬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參考民法第二百零四條,明定先買後付之借、貸雙方約定之年利率不得逾16%,超過之部分無效。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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