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委員蔡其昌、吳秉叡等18人,鑒於之前網路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爆紅,影片主角透過先買後付、超額借貸,事後卻面臨重利還不起而發生悲劇;同年在台中的多名大學生也被不法份子以先買後付、無卡分期的手段詐騙,導致年紀輕輕就得背負龐大債款。經查,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無卡分期業務在國內發展多時,其運作模式是由店家推出產品後,同意讓消費者不需要透過信用卡就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但實際上無卡分期服務是店家以債權轉讓方式移轉給融資公司,由融資公司先給付價金給店家,再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款項,賺取利息,但目前因無專責機關監理,該類公司遊走法律灰色地帶,包括利率不透明、手續費不合理和高額違約金和遲延利息,導致不少消費爭議和社會問題。由於其融資方式和銀行貸款業務極為相似,因此有必要從行為監理角度,強化消費者保護。而綜觀整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規範內容,都能延伸保護"類金融"的消費者,爰此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該消費者可受本法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去(2023)年網路爆紅的動畫影片「山道猴子的一生」,道出年輕人不顧後果透過「先買後付(BNPL)」業務,貸款買機車及改車,導致財務悲歌。同年,台灣中部有九所大學(逢甲大學、中臺科技大學、臺中科技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僑光科技大學、東海大學、嶺東科技大學、亞洲大學、弘光科技大學等)傳出多名學生遭「無卡分期」詐騙,不肖人士以投資手機、電腦等3C產品為由,「簽約立刻拿5千佣金」,鼓吹學生簽下5萬至10萬元不等的無卡分期契約,不但產品沒拿到,還被融資公司催繳款項,平白無故欠下高於自己所得的債務,粗估受害學生近600人,教育部也證實。 二、先買後付(BNPL)、無卡分期業務在國內發展快速,但卻衍生不少消費爭議和社會問題。所謂「無卡分期」的交易模式,是由店家推出產品後,同意讓消費者不需要透過信用卡就能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實際上,無卡分期服務是店家以債權轉讓方式移轉給融資公司,由融資公司先給付價金給店家,再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款項,賺取利息。年輕人想買手機、機車或其他高額消費品,但手邊資金不夠,也沒有信用卡,無卡分期讓年輕人稍不注意就欠難以負擔的債務。申言之,一般人向銀行借款,法律規定銀行需作徵信審核,並且銀行信貸都應揭露清楚的利率區間,但這類融資公司經常遊走在灰色地帶,標榜信用瑕疵可貸、快速撥款,吸引大量無法辦信用卡的年輕人、信用小白等被正常的銀行體系拒於門外的相對弱勢族群爭相辦理無卡分期、先享受後付款,但卻導致消費爭議叢生,包括利率不透明、手續費不合理,甚至還可能暗藏高額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報告,民國109至112年間,各地方政府於受理涉及融資公司之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每年約300至400件,以去(112)年為例,消費爭議態樣以「無法解約,或需支付高額手續費始得提前清償」為大宗,其次為「提供服務之業者歇業,卻仍須負擔貸款債務」、「業者話術詐騙」、「不知是融資貸款」、「違約金、利息過高」等類型。【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報告】 三、為強化消費者保護,特別民法已調降"成年人"年齡至18歲,代表高三生、大一生就可向融資公司借款,但18歲才剛踏入大學校園,還尚未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避免年輕人不小心受騙上當就落入債務深淵,因此有必要從行為監理角度,強化消費者保護。而綜觀整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規範內容,都能延伸保護"類金融"的消費者,包括1.契約顯失公平者無效,例如消費者簽了合約,但契約內容一般人都認為顯不合理,就會被視為無效。2.針對廣告的約束,真實條件不能低於廣告內容,例如簽約的服務比廣告內容更差就不行。3.商品要強制做適合度,不可以在未完整評估客戶能力、條件及對象下就銷售。4.契約風險的告知跟說明,也就是資訊的揭露,簽約前要仔細跟客戶說明。爰此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重點如下: (一)針對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並參考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從事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BNPL)自律規範第一條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就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定義,明定先買後付內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前條修正將從事「先買後付」業務者就該業務視為金融服務業,其對應之消費者亦為本法之金融消費者,受本法保障。(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