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配合擬設立的「金融消費保護局」,將原本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調整為專責機關,並修正相關程序與罰則。提案動機是金融科技與商品快速發展,金融消費者保護議題日益重要,欲設專責機關強化保護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有專責機關承接,並對不配合提供資料的業者明定罰則,理論上強化消費者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金融服務業者、金融消費者及金融爭議處理相關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將爭議處理機構改為爭議處理專責機關、相關辦法改由該機關訂定,並增訂業者不依要求提供資料之罰則;逐條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設專責機關可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明確業者配合義務與罰則;疑慮:新增機關的組織與經費成本、與既有評議制度功能重疊、是否真能提升處理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同批的組織法草案配套,建議一併對照新機關的權責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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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認金融消費者保護業務應另定專責機關為之;配合金融消費保護局之成立,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金融消費者保護程序相關規定允宜適當修正,爰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七月二十六日施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公布、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然鑒於近年來金融科技業務發展甚鉅,且金融商品推陳出新,以致金融消費者保護議題愈加顯著。為強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允宜於中央政府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作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專責機關,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為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之設立,宜就本法之規定進行一定修正,爰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旨如下:
一、為襄助金融消費者保護局之成立,將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更正為爭議處理專責機關。
二、配合修正,將原應由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等,交由爭議處理專責機關訂定。
三、配合修正,就不依爭議處理專責機關要求提出文件或相關資料之金融服務業者,定明罰則。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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