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納入海底輸氣管線保護範圍,增訂刑罰規範及民事責任究責,以嚇阻不法侵害,確保天然氣傳輸及供應穩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內天然氣系統穩定運作,避免不法侵害影響傳輸及供應;解決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內外涉及天然氣海底輸氣管線運作的企業、船舶所有者及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民事責任究責、供犯罪用工具船舶的沒收及處置規定、資格限制條件拍賣或變賣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嚇阻不法行為;疑慮:加重刑罰可能影響產業發展,民事責任究責可能增加企業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案對產業發展和國際接軌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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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張宏陸、蔡其昌等19人,鑒於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為避免海底輸氣管線因不法侵害致影響天然氣傳輸及供應,並有效嚇阻不法行為,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避免國內天然氣海底輸氣管線因不法侵害致影響傳輸及供應,故將海底輸氣管線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損害海纜管線進行民事責任究責,以與國際接軌。
二、另針對故意侵害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且避免沒收船舶遭犯罪行為人購回,明定資格限制條件拍賣或變賣。
三、增訂第七項,參考刑法域外處罰之立法例,使於域外破壞海纜管線罪亦得適用本法的效力。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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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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