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主要是因為行政院歷次組織改造後,相關主管機關和權責機關已有調整,現行條文已與現行行政體系不符。草案擬修正相關條文以符合現行行政體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業務的辦理順暢,解決現行條文與行政體系不符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業務辦理的機關和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相關條文中行政機關名稱的變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使法制程序完備;疑慮:機關調整可能造成業務辦理的短暫混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機關調整對業務辦理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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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鑒於行政院自歷次組織改造以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本法)所涉之主管或權責機關部分已有調整,致現行條文與現行行政體系不符。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行政院衛生署」指派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102年7月23日改由「衛生福利部」指派代表擔任委員。
二、依據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本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其所屬機關、機構之業務配合該部組織一併調整,因此本法所列中央主管機關及業務主管機關名稱應作修正,以完備法制程序。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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