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顏寬恒、翁曉玲等16人提案修《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將條文中「行政院衛生署」更新為「衛生福利部」,並主張現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未納入勞工代表,擬比照政府代表員額增列兩席勞工代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罹患職業疾病的勞工可望透過勞方代表將第一線經驗帶入鑑定討論,使委員會組成更多元。
主要影響對象
申請職業疾病認定的勞工、雇主、鑑定醫師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將「衛生署」文字更新為「衛生福利部」,並於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成中比照政府代表員額增列兩席勞工代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納入勞工代表可使鑑定更貼近現場、保障勞工權益;疑慮:代表如何遴選、是否影響專業鑑定的客觀性與利益迴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委員會多一席代表,看的是遴選方式與專業比重,組成怎麼配才是權益落實的眉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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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2年7月23日升格為衛生福利部,故將條文文字修正。此外,現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成員有中央主管機關代表、衛福部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等,勞工代表卻未被納入其中,致使目前職業疾病認定機制無法將第一線勞工經驗納入考量,勞工權益無法實質受到保障。爰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代表納入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成員,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2年7月23日升格為衛生福利部,故將條文文字修正。
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是一部保護受到職業災害勞工所制定的法律。然而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成員有中央主管機關代表、衛福部代表、職業疾病專門醫師等,勞工代表卻未被納入其中,致使目前職業疾病認定機制無法將第一線勞工經驗納入考量,勞工權益無法實質受到保障,顯然不符合此法所創立的初衷。
三、爰提案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四條」,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組成中,比照政府代表員額,納入兩席勞工代表,使該委員會討論時能更加客觀完整,並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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