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允許具軍法官資格人員參與普通法院審判實務,以強化平戰轉換效能;藉此培養審判能力並維持專業熟練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軍法官迅速銜接審判任務,強化平戰轉換效能;解決檢察業務與審判業務成效有限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新增軍法官參與普通法院審判實務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軍法官審判能力、維持專業熟練度、促進平戰轉換效能;疑慮:軍法官參與審判實務可能造成司法機關運作負擔、角色定位不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軍法官與司法機關的協作機制及權責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鑒於一百零二年軍審法改制後,國防部以借調具軍法官至檢察署擔任檢察事務官之方式,期能保存戰時審判運作能量,惟檢察業務與審判業務性質不同,致成效有限。為確保戰時軍法官能迅速銜接審判任務,強化平戰轉換效能,應於平時讓具軍法官資格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普通法院審判實務,熟悉運作與裁判邏輯,以培養審判能力並維持專業熟練度。故參酌法國軍事書記官(greffier militaire)制度,由具軍人身分之職業軍事司法人員組成,平時配置於專門審理軍事事務之普通法院,在司法官指揮命令下,負責卷證資料彙整、起訴與答辯要旨分析、法律疑義整理及意見提供等工作,不僅協助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亦作為軍事與司法體系間之專業橋樑,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