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81條及第204條,旨在使軍人犯罪案件不論平時或戰時,其終審救濟均由普通法院受理,並刪除已不適用之「專科死刑」相關規定。藉此落實憲法第七十七條關於司法院統理刑事審判之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軍人犯罪案件獲得更完善的司法救濟,並使司法審查更為統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七項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刪除戰時不得上訴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之規定,以及刪除已不適用之「專科死刑」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貫徹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使軍人犯罪案件終審救濟由普通法院受理;疑慮:部分人士可能擔心軍事審判獨立性受影響,或影響司法資源分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注意各界對於軍事審判獨立性及司法資源分配之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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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鑒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五項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職權上訴已限於死刑案件,並參酌法國及德國軍事審判制度,戰時亦得向普通法院終審請求救濟之立法例,為貫徹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統理刑事審判」之意旨,於是明定軍人犯罪案件不論平時或戰時,其終審救濟均應由普通法院受理,故刪除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七項關於得上訴最高法院與高等法院之規定於戰時不適用之規定予以刪除。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所稱「專科死刑」案件,係指僅能科處死刑之唯一死刑案件,惟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等三罪,嗣後均經修正為相對死刑,現行法制已無專科死刑之適用,將配合刪除,爰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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