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1710000

「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現行條文規定犯罪事實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處理;提案認此在戰時造成兩罪競合時,本應軍事審判的軍法案件須全案移由普通司法機關,違背特別法優先原則,欲修正以維持戰時軍事審判目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戰時現役軍人同時觸犯軍法重罪與普通刑法輕罪時,仍能依軍事審判程序追訴,維護提案所稱戰時軍事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現役軍人、國防與軍事司法體系、關注軍中人權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調整一部依刑訴法追訴時全案處理方式的規定,使戰時相關案件仍可依軍事審判程序進行。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戰時應依特別法優先原則由軍事審判,現行規定致軍法目的落空;疑慮:軍事審判獨立性與被告權利保障、與102年修法精神是否相悖為各方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條與洪仲丘案後修法方向相關,建議對照102年修法背景理解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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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陳永康、徐巧芯等16人,鑑於現役軍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之罪,在戰時為維護軍事利益,本應依軍事審判法追訴;惟現行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造成現役軍人即使在戰時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及普通刑法之罪時(兩罪競合),對於該現役軍人追訴,必須捨棄特別法之軍事審判程序,而依普通法地位之刑事訴訟程序追訴,除明顯違背「特別法優先原則」而形成法體系之混亂外,更造成軍事審判之特別目的無法達成。爰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軍隊及戰備之目的,在於應變戰時,抵禦外侮,維護國家安全,且為因應戰時之特殊情況,對於現役軍人在戰時危害軍事利益之犯罪,本應由軍事審判,以達成維護軍事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目的。是以,我國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然依據一百零二年八月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修正前條文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本法審判時,全部依本法審判之。」)規定,當現役軍人於戰時涉犯重大軍事利益之重罪,同時犯罪事實又涉犯普通刑法之輕罪時,依本法規定,必須捨特別法之軍事審判程序,而依普通法地位之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追訴,此規定,明顯違背「特別法優先原則」而形成法體系之混亂,且造成軍事審判之特別目的無法達成。
二、按一百零二年八月軍事審判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法,乃因國軍發生「洪○○案」,為將該案迅速移由司法機關之權宜修法,當時尚難兼顧「特別法優先原則」及戰時軍事審判目的。然此條文倘若不修正,將造成戰時本應由軍事審判之軍法案件多數必須移由司法機關辦理。舉例說明,戰時有官兵毆打長官及同袍之犯罪,此同一犯罪事實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對長官暴行之重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傷害罪,依前揭規定,該涉案官兵因傷害之輕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致全案無法進行軍事審判,必須全部移由司法機關辦理,將使戰時軍事利益無法達成,而有害軍事任務之遂行,故有修法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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