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強化對未成年及青少年的就業協助、職涯發展與勞動權益保障;加強就業服務措施、專業輔導人力及穩定資源投入,以解決青少年失業率高於整體平均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弱勢未成年及青少年,特別是未升學未就業、中離、自立、司法保護及脆弱家庭等處境者,獲得適切且不受歧視的就業支持;解決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及社會支持資源匱乏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成年及青少年,尤其是弱勢處境者,如未升學未就業、中離、自立、司法保護及脆弱家庭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強化對未成年及青少年的就業協助、職涯發展與勞動權益保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就業服務措施、專業輔導人力及穩定資源投入,保障弱勢未成年及青少年的勞動權益與職涯發展;疑慮:增加的資源投入和就業服務措施是否能有效解決問題,落實情況有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案對弱勢未成年及青少年就業支持的實際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賴瑞隆、陳亭妃、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締約國對未成年人的就業協助、職涯發展與勞動權益保障負有積極義務,應確保弱勢處境之兒少在進入職場時獲得適切且不受歧視的支持。鑑於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為整體之三倍左右,且未升學未就業、中離、自立、司法保護及脆弱家庭等弱勢未成年人在就業上之需求殊異,亟需穩定且具支持性的就業服務,以維持生活安定並邁向自立。且近年青少年普遍面臨尊嚴勞動不足、勞動權益保障薄弱及社會支持匱乏,對其長期社會參與及社會包容造成不利影響,並使弱勢者易陷入持續脆弱處境。為回應民間團體之長期倡議,並補強我國就業服務措施、專業輔導人力及穩定資源投入,建構完善之支持體系。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案係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所揭示之未成年人勞動權益保障與職涯發展之人權規範,並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之精神,對未成年及青少年勞動權益進行補強。我國青少年失業率長期為整體失業率之三倍左右,顯示在進入職場的支持明顯不足;其中特別是未成年弱勢境遇的少年,包含未升學未就業(含中離生)、逆境與自立少年、司法保護少年,以及脆弱家庭背景之未成年人,面臨的就業挑戰與一般打工需求差異甚大,更需要穩定且具支持性的就業服務,方能維持基本生活安定並逐步邁向自立。
近年青少年在職場普遍面臨缺乏尊嚴勞動、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及社會支持資源匱乏等問題,對其長期的公民參與能力產生負面影響,並進一步影響社會發展與社會包容。弱勢青少年若缺乏適切的就業協助,不僅難以累積職場經驗,亦將在成年初期即陷入長期脆弱狀態。是以,我國有必要在就業服務措施、專業輔導人力及持續穩定的資源投入三方面進行制度性補強,建構足以支持弱勢未成年及青年穩定進入職場之完整體系。
基於上述事實及需求,為回應民間青少年服務團體之長期倡議,並確保弱勢未成年與青年之勞動權益與職涯發展獲得實質保障,亟需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以建置更具包容性與支持性的就業服務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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