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刑法第137條,擴大適用範圍至國營事業考試,以打擊舞弊行為,確保考試公平公正。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受考試法規約束,舞弊情形難以嚇阻,影響社會觀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營事業考試的公平公正,解決舞弊情形問題,維護考試公信力。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國營事業考試的人員和辦理考試的國營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137條,新增國營事業考試適用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考試公平性,打擊舞弊;疑慮:可能增加國營事業考試的複雜性,影響考試辦理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的明確性和適用性,避免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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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考試公平性,並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情形,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一百零六年監察院調查發現,以民國一百零四年與一百零五年為例,某國營事業招考有人為舞弊情形,包含考生經試場人員查獲配有行動電話、音頻磁場產生線圈及隱形耳機等電子舞弊器材等弊端;更有甚者,主辦考試之國營單位遲至民眾檢舉才進行調查,已使國營事業招考與甄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由於現行國營事業招考非屬依「考試法」舉行之範疇,即便查獲舞弊,僅得依考試規則取消應考人資格,對舞弊集團無法可罰,難以嚇阻,導致相關考試淪為舞弊集團目標,並有喪失考試公信力之虞。
二、為確保考試院依法舉辦或委託舉辦之考試公正公平,並嚇阻舞弊情事,提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納入處罰之範圍。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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