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延長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的追訴權時效期間,使被害人在成年後仍能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現行追訴權時效期間可能限制被害人權益,草案希望解決此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遭受性侵或猥褻的兒少被害人,使他們在成年後仍能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解決他們可能面臨的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受性侵或猥褻的兒少被害人及其加害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增訂第三項,明定未成年人為特定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時,其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追訴權時效期間保障兒少被害人權益;疑慮:可能增加被告權益受損風險、司法資源負擔加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草案對各方權益的影響,確保修法符合正義與公平原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謝龍介、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有鑑於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未能辨識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如何行使權利,抑或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導致當下難以求助之情形。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為強化保障兒少被害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其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經歷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性侵害的經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兒童性侵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而參考德國刑事追訴時效從被害人滿18歲起算,加拿大針對性暴力(包含兒少性犯罪)甚至並無時效限制。
二、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抑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刑事追訴期。
三、再者,本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不含特別法)之追訴權時效雖已有20至30年,惟若從被害人成年後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間,既可避免個案落入時效長短的限制及困境,導致其未能在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且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行使其追訴權。
四、爰此,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增訂第三項,明定未成年人為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之被害人時,其成年前所經過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