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68160000

「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草案增訂應變計畫、資料保存、災防聯繫平台及調查配合義務等規定,以健全大眾捷運事故處理及安全管理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強化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進而提升大眾捷運系統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及乘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新增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營運機構制訂應變計畫;修正第四十三條,增訂營運機構應提交年度安全管理報告等規定;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對一般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的調查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大眾捷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疑慮:可能增加營運機構的負擔與責任。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對大眾捷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的影響,值得關注與審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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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1-26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陳素月、吳思瑤、許智傑、黃捷、王義川等20人,鑑於近年捷運系統事故頻傳,突顯地方主管機關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通報、應變、監督及調查責任未臻明確,且現行制度對事故後續處理與改進機制尚顯不足。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並與《鐵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相互銜接,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應變計畫、資料保存、災防聯繫平台及調查配合義務等規定,以健全大眾捷運事故處理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三十九條,新增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依其轄管捷運系統特性與運作風險,要求營運機構制訂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之應變計畫,並定期檢討,以強化事故處理之事前準備與應變能量。
二、修正第四十三條,將原條文調整為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查驗營運機構所為事故調查與改進作為;另增訂營運機構應提交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保存運轉與保養紀錄等規定,以提升其自主安全管理能力;並配合《運輸事故調查法》,要求營運機構及其人員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三、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參考《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六,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對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稱重大事故之一般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得進行檢討與調查,並依結果要求限期改善、依法裁處,或命營運機構究責處置;營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並應配合調查作業,增強地方監理執行效能。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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