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草案增訂應變計畫、資料保存、災防聯繫平台及調查配合義務等規定,以健全大眾捷運事故處理及安全管理制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強化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進而提升大眾捷運系統的安全性與可靠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地方主管機關及乘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新增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要求營運機構制訂應變計畫;修正第四十三條,增訂營運機構應提交年度安全管理報告等規定;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對一般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的調查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大眾捷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疑慮:可能增加營運機構的負擔與責任。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對大眾捷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的影響,值得關注與審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