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650000

「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12-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重點在強化捷運系統營運安全,特別是無人駕駛系統的安全措施和緊急應變機制。草案要求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設置異物入侵軌道預警和緊急應變設備,並對站務人員進行緊急應變訓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捷運旅客提升安全保障,減少意外事故的風險和傷害;同時也能幫助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建立更完善的安全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捷運旅客和沿線施工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三和第五十一條,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捷運安全、減少事故風險;疑慮:增加營運成本、技術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安全需求與實施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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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5-11-26
委員會審查2025-12-04
委員會發文2025-12-09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莊瑞雄等20人,鑒於我國各直轄市的捷運陸續完工通車,並更積極推動後續捷運路網建設,而捷運系統的建設目的是在提供大眾便捷、安全之運輸服務,特別是捷運在營運期間之安全至為重要,因為每日進出捷運車站及搭乘列車的旅客量相當多,捷運運量非常龐大,若有意外發生,將造成嚴重傷亡和高額財損,爰此,為增進捷運系統營運安全,爰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設異物入侵軌道之預警及緊急應變設備或措施;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亦應對站務等從業人員給予緊急應變訓練;以及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捷運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及防護措施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我國各直轄市的捷運陸續完工通車,並更積極推動後續捷運路網建設,而捷運系統的建設目的是在提供大眾便捷、安全之運輸服務,特別是捷運在營運期間之安全至為重要,因為每日進出捷運車站及搭乘列車的旅客量相當多,捷運運量非常龐大,若有意外發生,將造成嚴重傷亡和高額財損,爰此為增進捷運系統營運安全,提出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及重點如下:
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重大事故,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二、捷運系統採無人駕駛系統者,其行進皆由遠方的行控中心控制,若遇到緊急狀,則需靠乘客、隨車人員或站務人員即時反映給行控中心即時做出處置。鑒於突發事故往往在幾分鐘內就造成極大傷亡和損害,為維護搭乘捷運旅客的安全,增列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設異物入侵軌道之預警及緊急應變設備或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三、增列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亦應對站務等從業人員給予緊急應變訓練,當遇到臨時突發狀況,始有能力應變處理。(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四、增列要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紀錄,以利未來行車事故調查及分析。(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五、為保障捷運沿線施工安全,增列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捷運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及防護措施規定,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大眾捷運系統結構體外緣起算五十公尺以內之範圍其上空、平面或地下區域,均屬限建範圍。若於限建範圍內,有高空吊掛作業勢必影響捷運行車安全,參考在鐵路沿線及設施附近吊掛施工,鐵路機構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訂有明確的安全規定,同為軌道設施之捷運卻付之闕如。又根據新聞報導,捷運沿線建築物建造之吊掛工程並不少見,臺中捷運綠線沿線7處建物施工,就有5處有吊掛作業;同為高架設計的新北捷運環狀線、台北捷運文湖線,沿線分別有三處、八處吊掛工程;桃園捷運和高雄捷運也各有三處及六處,為保障捷運沿線施工安全,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捷運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及防護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三)
六、配合修正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所作之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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