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行為,維護電力安全。該草案旨在提升我國電力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電力事業及民眾,解決電力安全及電網韌性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工具沒收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訂罰則及沒收規定有助嚇阻不法行為;疑慮:規定過嚴可能影響產業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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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等18人,為維護我國電力安全,提升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明定,危害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之不法行為樣態及處罰。
二、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用途之海底管線安全隱患。
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輸氣管線對電力供給之重要性及穩定性,爰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增訂過失毀壞或以其他方法危害海底輸氣管線之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增訂第六項,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提升我國電力韌性。
四、為維護我國電力安全,提升電網韌性,保障民眾生活權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行為罰則及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破壞海底輸氣管線之不法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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