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三,配合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針對兒少性侵害案件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以強化兒少被害人的司法救濟保障。主要目的是確保兒少被害人能夠在成年後或適當時機提出法律追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少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解決他們因追訴權時效已過而難以獲得司法救濟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以適用修正後的追訴權時效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兒少被害人的司法救濟保障;疑慮:可能增加司法機關的負擔,或是被用作惡意訴訟的工具。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的適用範圍和標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委員會審查2026-04-1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18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條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就兒少性侵害案件設有延長或停止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做配合修正,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制定,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修正:對於兒童及少年為被害人之犯罪,其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時起算或於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以強化兒少被害人之司法救濟保障。其規範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爰此,為貫徹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立法目的,本法修正明定應以修正後之時效規定適用之案件。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