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強化個別化教育計畫對身心障礙學生戶外活動的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確保學生平等參與各類學習活動。現行法規對戶外活動的調整與支持措施缺乏具體指引,導致學生參與權益受影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戶外學習活動,促進融合教育的發展;解決學生因缺乏調整標準而遭替代安排或實質排除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新增個別化教育計畫應評估各項學習活動的需求,提供合理調整及支持措施,並定期進行成效評估與檢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個別化教育計畫,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各類學習活動;疑慮:增加學校行政負擔,可能影響學校推動戶外融合教育的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案推動融合教育的發展,未來需關注實施成效和相關配套措施的落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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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鑑於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學習活動對其身心發展有重大助益,惟實務上相關活動常因缺乏具體法律指引導致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落實不足,影響學生參與之實質平等,進而妨礙融合教育之推展。參酌國際立法經驗,並呼應教育部推動戶外融合教育之政策精神,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個別化教育計畫對學生戶外活動調整與支持措施之定期評估規定,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平等地參與各類學習活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應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惟現行條文僅為最低限度規範,未具體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涵蓋各項學習活動之合理調整與支持措施之評估,實難全面因應學生多元教育需求。
二、實務上,教育部及地方特教學校推動戶外融合教育已累積豐富經驗,顯示戶外活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自信建構、社會互動及認知發展均有重要影響。然由於障礙特性、環境可近性及缺乏調整標準,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活動時,常遭遇替代安排或實質排除之情形。為回應融合教育精神,應於法制上明文規定,戶外活動亦屬應提供合理調整與支持之學習活動,並應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統整規劃與定期檢討範疇。
三、爰修正第三項條文,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評估各項學習活動之需求,提供合理調整及支持措施,並明確要求對戶外活動之調整與支持措施,應定期進行成效評估與檢討,以確保學生參與權之落實與學習機會之均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合理調整原則,並回應我國推動融合教育之政策發展趨勢。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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