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增訂保護海底輸氣管線的刑罰規範,強化對故意或過失毀壞管線行為的處罰,以維護民生用氣安全與國家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國內天然氣系統的穩定運作,確保民生用氣安全,減少對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的衝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從事天然氣進口事業的人員、相關產業及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及沒收、處置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海底輸氣管線保護,維護國家安全與民生穩定;疑慮:刑罰規範可能過嚴,影響產業或個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安全與產業發展,確保規範合理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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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吳琪銘等21人,有鑑於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與全國天然氣系統之正常運作息息相關,若天然氣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將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造成極大影響與動盪。考量天然氣為民生必要資源,如毀壞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之正常運作,不論行為人主觀為故意或過失,均會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對國家安全及社會民生之影響不可謂不大,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保障我國天然氣供氣之安全穩定,加強防護毀壞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之正常運作之行為,於本條規定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強化對於海底輸氣管線之保護。
二、另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於本條增訂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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