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內外的研究與實務經驗皆顯示,當性犯罪發生在兒童身上時,存有難以說出口的特殊性,國外研究機構調查【澳洲最高公共調查機構皇家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 Abuse)於2017年發表針對兒童性侵害的最終調查報告】,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二十四年才有勇氣首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國內提供童年期性侵害成年個案心理諮商服務的民間機構(勵馨基金會)內部統計,願意打第一通電話求助的平均時間是二十二年。無獨有偶,監察院調查多起性侵及性騷擾案件也發現,性侵害犯罪之兒少被害人,多於成年後才能勇敢的揭發幼年被害情事。性侵害犯罪之兒少被害人,有可能因為年幼,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因權力關係不對等而恐於說出口,往往是在成年之後才有勇氣說出自己的遭遇,但歷經長年時間後,也罹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就此,為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安全,已提案修正中華民民刑法第八十三條,針對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者,該類犯罪之刑事追訴期間應停止進行至被害人成年為止。 而為貫徹前述刑法第八十三條之修正目的,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要求應適用修正後的時效規定。另,須加以說明的是本條修正適用新法時效之規定,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蓋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意旨「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及其對應之刑罰均應事先由法律明文規範」。然而,追訴權時效規範目的,並無涉犯罪是否構成犯罪之判斷,而應為國家是否對該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之審酌事項。此亦參考德國實務及多數學說均認為,追訴權時效為基於刑事政策考量之程序法事項,因而並不適用「罪刑法定原則」。又關於學理上「不真正溯及既往」與「真正溯及既往」之區別實益論,按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書第70段:「按新訂之法規,如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或增加法律上之義務,原則上不得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跨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據此,本條就過往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適用新法,以致該類案件有時效延展之效果,並不違反溯及既往原則(註1)。 (註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間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202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