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主要是為了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及第八一二號解釋,確保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以避免刑罰過苛。草案希望在累犯及刑罰執行方面進行調整,使其更符合憲法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將有助於保護被告的人權,避免過苛的刑罰,確保司法正義的執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判決,確保罪刑相當原則,避免刑罰過苛;疑慮:可能影響犯罪控制效果,增加司法實務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關注其對司法實務及社會大眾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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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0-17,2025-10-2
交付審查2025-10-17,2025-10-2
案由
本院委員沈發惠、王義川、吳思瑤等17人,查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鑒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修正之;本法第四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第八一二號解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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